根据《中共西平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西发〔2015〕12号)和《关于设立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西编〔2015〕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遴选9名工作人员到县委巡察机构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计划
科员级巡察员9名(其中巡察办5名,巡察组4名)。
二、遴选范围和对象
西平县在岗在编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含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4.中共党员;
5.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二)报考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5年12月31日)。
科级干部报考本职位的,遴选后按科员对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有服务期要求,未达到服务期限的;
4.有公务员法规定回避情形的;
5.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1月6日至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2.报名地点:西平县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室(电话:0396-6259226)。
3.报名方式:采取个人自愿、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办法,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①《中共西平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遴选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在西平县人民政府网下载并填写,须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②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认证报告(三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③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照片5张。
4.资格审查:根据遴选条件,对报名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所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有任何一项信息或资料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遴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遴选中出现空额时,按照遴选条件依次递补。
报名人数与遴选计划达不到3:1的,遴选计划按比例递减。
(二)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
笔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遴选职位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50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总分数=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分数,按照遴选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果出现应试者考试总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上述办法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
1.对体检合格人员,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工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认真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根据巡察工作实际需要,确定考察标准,严格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等造成职位空缺的,按照遴选总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如出现应试者遴选总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体检递补的办法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
(五)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情况,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试用期与办理手续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遴选人员,选调到县委巡察办或巡察组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中共西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平县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