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
(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餐饮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学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营养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