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材料2:某地一名交警在医院附近发现一辆违停小车,前挡风玻璃放了一张小纸条,“去接病人,十分钟后回来”。等了8分钟后,交警发现车主扶着病人出来了,并没有对其进行处罚。一张违停车主留下的纸条和交警的8分钟等待,网友纷纷转发和点赞。
不少车主或许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况。因为办点急事将车违停在路边,哪怕只是一小会儿,哪怕只是停在空旷地方,只要被执法人员碰见,就得收到200元的顶格罚单,而即便将车多违停几个小时,得到的也将是同样的200元罚单。不同程度的违法,却换来相同的惩罚,这显然容易让那些只停“一小会儿”的违法者感到“冤枉”。
实际上,在法律上,即便是“违停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也并非一律要受到惩罚。《行政处罚法》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相关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只有违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才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显然不能被泛泛理解为所有“理论上”的妨碍。此外,相关违法行为显然也并非只有200元罚款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