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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3-07-11| 来源:北辰遴选

天津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统领,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源头治理

(一)强化产地环境治理。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耕地分类管理,优化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有效管控耕地土壤污染风险。(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聚焦“11+N”个重点品种(11个国家食用农产品品种和多个天津本地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药减量增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养殖规范用药等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淘汰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氧乐果等4种高毒农药。(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政策性粮食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出入库第三方检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作食用用途。做好收购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积极稳妥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

二、加强过程管理

(四)严格食品生产监管。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证后审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原则,健全完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五)严格食品销售监管。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开展大型食品销售企业体系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做好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六)提升餐饮质量安全。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对外卖餐饮使用封签等方式进行封装。加强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组织开展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全覆盖排查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以及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特殊食品监管。持续加强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3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深化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重点品种监管。严格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加强食用植物油、桶装水等质量安全监管,严惩重处非法添加及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推进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定点企业到期换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推动企业“日管控”与日常质量管理体系深度嵌入融合,精准防控风险隐患。修订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规范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

(十一)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落实《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出台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和地方标准。(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加强粮食储备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督促食品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要求。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采取捐赠、拍卖、义卖等方式,常态化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倡导节俭风尚,推广典型经验,曝光负面案例。(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全年安排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8.1批次/千人。其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量8.7万批次,达到6.3批次/千人;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量2.6万批次,达到1.8批次/千人。(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选择重点品种项目,探索开展延伸性监测。推动“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常态化、规范化。(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区级农产品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CATL)的比例达到90%。(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对重点品种和地区实施重点监测。(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加强对食用林产品检验监测机构监测过程的监督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任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十三)提升风险评估监测水平。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强化风险监测结果部门间通报会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小品种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整治范围。开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专项风险评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十四)严打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开展“铁拳”行动,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药物、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十五)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市公安局负责)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侦办非法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犯罪案件。(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合)

(十六)开展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厉打击冻品、农产品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天津海关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推动修订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推动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快制定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低温冷藏即食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小站稻稻谷相关标准。(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探索开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智慧监管。建设食安天津智慧监管大数据云平台一期项目,做好二期项目立项准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配合)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第三方冷库备案系统信息化建设。(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强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平台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鼓励、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设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强监测大数据聚集性识别、预警分析。(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保持100%。(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信用监管。将食品领域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将违法食品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优化天津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平台功能,实施差异化监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推动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评价机构开展诚信评价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农安信用分等分级动态评价,实施风险分级监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十)强化技术支撑。开展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与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市科技局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积极推广常规农药快检技术。(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完善政策措施。修订完善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本市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进许可认证制度改革。强化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归集和电子证推广。(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推动有机产品认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实施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品牌建设。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有关政策措施,提升本市食品行业品牌发展水平。(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打造“津农精品”农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培育食品领域高端品牌、“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和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扩大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大优质奶牛良种支持力度,提升奶牛养殖设施装备和草畜配套水平。加快淘汰屠宰行业落后产能和技术。(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支持食品工业企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优势产区、核心产业链。推动食品工业预制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建和改造提升8个标准化菜市场。(市商务局负责)开展“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实施食品集团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产品竞争力。(食品集团负责)

(二十五)加强冷链物流建设。实施进口冷冻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市商务局负责)建设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监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六)持续推进“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对和平区、宝坻区、蓟州区开展跟踪评价,对河西区、北辰区开展市级初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命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区开展“回头看”,组织北辰区、蓟州区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及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强化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食品安全“一网一微”宣传主阵地和“祥说莹论”专家品牌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科协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组织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主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谣言治理。发挥天津市网络举报一体化受理机制和联合辟谣机制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监测发现和查证辟除,强化辟谣信息宣传推广。(市委网信办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积极投保,鼓励金融机构对参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队伍建设。推动食品检查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培训、考核制度。(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组建区级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责任落实

(三十一)严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落实“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制度,开展包保工作督查,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综合协调。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对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统筹、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天津市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各成员单位在本计划印发后3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落实方案,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评估总结。各区、各部门年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作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季度通报食品安全指数,强化对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评价。开展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强化履职尽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开展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约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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