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张某和陈某是村级换届村主任候选人,但是第一一次选举的时候,二人得票都没有超 过半数。在再次选举中,张某自动放弃了候选人资格。但陈某内心不甘,找到镇长李某,让其帮忙。 李某说服村里一一些有威望的人,最终让陈某当了村主任。
请问:案例中陈某和李某违反了宪法中及有关法律什么规定?
【参考答案】
陈某和李某违反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和选举的有关规 定。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由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 作为镇长通过说服村里有威望的人帮助陈某当上村主任,违背村民自主、自愿选举原则。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影响村主任换 届选举,属于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村主任应选名额为 1-2 人,候选人名额应至少为 2 人,在张某自动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情况下,仅陈某一人为候选人违背关于村主任候选人 人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