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切实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自治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园区的认定、考核、验收、评估、监督,研究制定支持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申报认定园区的组织和审核推荐,指导园区制定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相关政策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认定申报和统筹管理工作,同时组织专门管理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