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138号)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机关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2号),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兵团党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