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精神,加快开启我省革命老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革命老区脱贫摘帽县在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乡村建设行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加大以工代赈、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帮扶力度。落实符合条件“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牵头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对接重大区域战略。推动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完善区域路网,强化产业协作,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循环畅通。支持黄冈市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心城市,孝感市打造武汉城市圈副中心,恩施州建成链接武汉城市圈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节点,荆州市打造长江中游两湖平原中心城市,随州市建设“汉东明珠”城市,十堰市建设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等,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保护和传承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