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开展电子证照目录汇聚、证照标准化、签发与使用、维护与安全等相关活动,以及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机构提供用证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单位),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制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
第四条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证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全省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电子证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资源库等系统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