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基层工作的公务员可能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地方可谓“响当当”的人物,在官方排名中仅在县委书记和县长之后,也是“实打实”正处级干部,但其本人却不是“县委常委”,甚至参加县委常委会也只能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这是为何呢?
现实中的做法
有的地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县委书记“一肩挑”,这种情况下自然是“县委常委”;但如果这两个职位由不同的人担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确实不是县委常委。“不兼任”是当前一种趋势,毕竟一个县的工作千头万绪,县委书记已经分身乏术,少一份工作职责,也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办大事”。
没有明确规定
县委作为党的组织,县委委员一般由组织部门研究后直接任命;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担任“县委委员”实际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职权相互制约
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政府工作、重大人事安排和重点任务等进行日常监督。党委领导政府开展各项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如果以“常委”的身份参与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政府独立决策和运行,人大独立发挥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