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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期】 农业普查

2026-09-23 14:17:38

目 录

一、热点链接

二、深度解读

三、高分框架

四、必背金句

五、范文赏析

 

一、热点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2026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通过普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26年3月,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高质量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深度解读

★农业普查是什么?

农业普查是一项国际性的统计调查项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自1950年起,每10年制定一个世界农业普查指导性方案。目前,全世界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照该方案进行了农业普查,提交了农业普查成果。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是世界上实施农业普查动员力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农业普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字面理解,农业普查顾名思义和“农业”有关,我国农业普查中的农业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同时,它又不同于日常的农业统计抽样调查,有一个鲜明的中国特色,就是不仅包括了农业,还涵盖了农村和农民,是全面了解我国“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我国的农业普查有着清晰的历史脉络和制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的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1996年、2006年、2016年我国进行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何我国从1996年才开始第一次农业普查?农业普查需动员上百万普查员、覆盖全国数十万行政村、处理海量数据,而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国家财力、基层组织动员能力、数据处理技术均难以支撑如此大规模、全覆盖的农业普查,且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生产以计划指标、逐级上报为主,对精准的“三农”家底数据需求不高,靠常规的逐级报表、抽样调查就能基本满足。

这次的农业普查,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的“三农”领域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农业普查主要“查”什么?

简单说,这次普查不是单纯地“走田埂、看庄稼、数牲口”,而是围绕“三农”全方位摸底,既查老情况,也盯新变化,贴合当前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查的内容都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住户(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查农业生产条件,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主要包括农业从业人员的情况,比如有多少人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的年龄结构、学历水平怎么样;还有土地的利用和流转情况,比如耕地面积有多少、土地有没有流转、流转给了谁、流转的规模有多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情况,比如有没有完善的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查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情况,关系到每个人的“米袋子”“菜篮子”“肉盘子”。具体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情况,比如粮食种了多少、产量有多少,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产出情况;还有畜牧业的发展情况,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的养殖规模、肉蛋奶的产量;林业方面,查林地面积、经济林种植以及林下经济的发展情况;渔业方面,则关注淡水养殖、海水养殖和产量的相关情况。简单来说,全国的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到底怎么样,得靠这次普查摸清真实底数。

查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是第四次普查最突出的新亮点。具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这些新型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还有现代设施农业的发展新情况,比如大棚、温室、智能灌溉等先进设施的应用情况,这些设施能大幅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和产出效率;另外,智慧农业的应用情况也在普查范围内,比如无人机播种施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智能等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程度。

查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全面了解整个农村的发展面貌。包括乡村产业的发展情况,除了传统的种植养殖产业,还要了解农村的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乡村建设方面,会查农村的道路、供水、供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学校、卫生室、文化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乡村治理方面,关注乡风文明建设和基层党建情况等,全方位掌握乡村发展的整体水平。

查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看老百姓的生活过得怎么样。具体包括农户的家庭情况,比如家庭人口数量、收入和支出情况,医疗、养老保障情况怎么样,能不能看得起病、养得起老,孩子上学方便不方便,教育条件怎么样等;还有生活质量方面,比如住房条件、饮水安全、出行便利度、通信条件、文化娱乐活动和居住环境卫生等,真正摸清农民的生活现状和实际需求。

★主要时间安排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此次普查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25年—2026年)。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研制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清查摸底等,为普查登记做好各项准备。

二是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1—5月)。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这是普查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的阶段,也是普查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三是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27年6—12月)。主要是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四是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8年—2029年)。主要是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等。

★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作为农业普查内容。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三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农业普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政府科学指导“三农”工作的基本环节。自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获得了大量“三农”基础数据,每次普查都摸清了当时的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的首次“三农”领域国情国力调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摸清“三农”家底,夯实决策数据基础。农业普查全面覆盖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等各个领域,通过系统调查,精准掌握农业资源禀赋、生产经营模式、农村基础设施、农民收入支出等核心数据。从耕地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畜禽养殖规模,到农村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再到农民住房条件、就业结构、社会保障水平,普查数据能够全面呈现“三农”发展的真实面貌,破解以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难题,为国家制定“三农”相关政策提供最直接、最准确、最全面的基础依据,避免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主观性,确保各项举措贴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

支撑粮食安全,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农业普查是守护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通过普查,能够精准掌握全国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摸清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产量、品种结构,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使用情况,清晰掌握我国农业生产的产能潜力和短板弱项。基于普查数据,有关部门可以科学规划粮食生产布局,优化种植结构,合理调配农业资源,针对性出台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防范农业生产风险,确保粮食产量稳定、供给安全,为实现“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业普查数据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精准导航。普查能够全面反映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公共服务、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比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情况、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覆盖情况。根据这些数据,能够精准识别乡村振兴中的薄弱环节,明确发展重点,科学制定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具体举措,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升级、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加快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优化农业结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普查能够为农业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普查,能够摸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发展现状、经营模式和发展需求,掌握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数字化发展水平,了解农产品加工、流通、品牌建设等情况。基于这些数据,国家可以针对性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业向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发展转型,推动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培育壮大特色农业产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助力实现农业现代化。

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福祉。农业普查始终坚持“为民普查”的理念,其最终目的是推动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普查,能够全面掌握农民的收入水平、收入结构、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等情况,清晰了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比如农业生产融资难、农产品销售难、农村公共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普查数据,有关部门可以精准出台惠民政策,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扶持力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农业补贴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断增进农民福祉,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完善统计体系,提升农业治理能力。农业普查是我国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进一步完善农业统计体系,提升农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普查过程中,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优化调查方法、强化数据审核,能够提升农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弥补常规统计的不足,完善农业统计指标体系。同时,普查数据的分析应用,能够为农业经济运行监测、农业风险预警、农业政策评估提供有力支撑,帮助相关部门精准把握农业发展态势,提升农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农业治理更加科学、高效、精准。

传承农业文脉,助力农业文化保护。农业普查不仅关注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也注重挖掘和记录农业文化遗产和传统农耕文明。通过普查,能够摸清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技艺、特色农产品、乡村民俗文化等资源的分布和保护情况,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数据支撑。这有助于留住乡村文脉,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推动农业文化与乡村旅游、特色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乡村振兴的内涵,让传统农耕文明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

★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意义

适应实践发展需求,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保障农业普查工作科学、有效开展。《条例》立足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形势新情况,适应信息化发展,对农业普查内容、方法、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根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将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纳入农业普查内容,使普查内容更全面、更广泛,充分反映农村经济生活全貌。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新增遥感测量等现代化调查手段,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加强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的应用,促进普查方法和技术应用创新,着力提升农业普查质效。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同时与国际标准接轨,明确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使普查范围更精准,避免重复交叉统计。

健全组织实施制度,加强农业普查工作全流程管理,提高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条例》完善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基于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理念,对前期方案制定、事中和事后数据质量管理、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组织实施原则,广泛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普查对象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农业普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方案和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定程序,强化方案执行力度,确保农业普查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对农业普查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障普查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对保障数据安全作出规定,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资料的保管工作。

明确底线红线,强化法律责任,坚决防范和惩治农业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进一步严明普查纪律,强化领导人员、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普查对象主体责任,加大对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防止有关负责人违法干预农业普查工作,保障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防范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对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提出要求,从源头上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此外,为加大震慑力度,对标统计法,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次普查,和前三次有什么不同?

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条例》的修订,正是适配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满足农业普查工作新需求的具体举措。因此,这次全国农业普查,和前三次比有些“新花样”。

一是组织实施体现“一盘棋”。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推动形成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普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提升普查组织的科学性和效率。

二是普查内容“更全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全面摸清新时代乡村发展的真实家底,为科学制定乡村振兴政策、精准推进“三农”工作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三是普查方式更“高科技”。种了多少亩水稻?鱼塘面积有多大?通了多少条路?现代化调查手段几分钟就能查得一清二楚。这次普查构建了“天空地人”一体化普查体系,卫星在天上看,无人机在低空扫,地面设备搭建数据大本营,普查员入户走访、人工核查给普查加“双保险”,农户通过手机自主扫码就能填报,让“三农”家底摸排更精准、更高效。

★与以往普查相比,第四次普查有什么创新?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与前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既有延承,也有创新。

一是普查内容与时俱进。这次普查在摸清“三农”家底的基础上,对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新情况进行调查,将全面反映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是普查方法科学高效。这次普查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长表与短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将有力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是普查手段数字赋能。这次普查将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

四是普查数据共治共享。这次普查将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农业普查存在的困难问题

覆盖面广但基础薄弱。农业普查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农村区域、农业生产主体、农业相关活动的全面覆盖,既要涵盖平原、坝区等农业集中区域,也要延伸至山区、牧区、丘陵等偏远分散区域,覆盖范围之广、涉及对象之多,给普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但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农业生产基础普遍薄弱,部分区域缺乏规范的农业生产台账,土地流转、农机使用、农产品产销等相关信息没有系统记录,多数农户仍以传统小农生产模式为主,生产经营的随意性较强,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统计习惯,导致普查数据的收集、核实缺乏可靠的基础支撑,即便实现了广覆盖,也难以快速精准获取真实、完整的普查信息,进一步增加了普查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山区、牧区访问成本高。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农户居住呈现“散、远、偏”的特点,尤其是山区、牧区,农户居住分散且距离较远,部分区域道路狭窄、交通不便,甚至没有成型的通车道路,普查人员需要步行或借助小型交通工具往返,往返耗时久、效率低。同时,山区、牧区人口流动性大,部分农户长期外出务工,仅留下老人、儿童在家,难以准确获取家庭农业生产相关信息,需要多次上门走访、电话联系,进一步增加了访问成本。这些区域的农业生产布局分散,耕地、草场、养殖场地分布零散,普查人员需要逐一实地核查,不仅增加了普查人员的工作强度,也导致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大幅上升,给普查工作的高效推进带来了极大阻碍。

部分农户对统计意义不理解,可能误报。当前我国农村仍有大量农户保持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生产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部分农户对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足够了解,认为普查与自身生产生活无关,存在抵触情绪或敷衍态度。在普查过程中,部分农户因不理解统计指标的含义,容易出现误报、漏报的情况,比如混淆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的统计标准,误将实际种植面积与承包面积混淆,或漏报零散养殖的畜禽数量。还有部分农户担心普查数据会与税费、补贴等挂钩,存在刻意隐瞒实际生产规模的情况,导致普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部分老年农户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准确填写普查表格,需要普查人员逐一询问、协助填写,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因沟通偏差导致数据不准确。

普查范围大,需统计土地确权、农机使用、新型经营主体等,但基层统计人员专业能力有限。农业普查涉及的指标体系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种植、养殖规模统计外,还需要精准统计土地确权情况、农机数量及使用效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农产品产销对接等专业内容,对普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基层普查人员大多为临时抽调的村干部、乡镇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统计专业培训,对农业相关政策、统计指标的理解不够深入,难以准确把握土地确权、农机分类、新型经营主体界定等专业内容的统计标准。同时,部分基层普查人员不熟悉普查数据录入、审核的相关技术,在数据采集、录入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且难以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有效审核、核实,导致普查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受到影响,无法满足农业普查的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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