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用人原则,现面向喀什市各单位,为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遴选22名工作人员。
一、报考范围及对象
报考范围为喀什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干部。报考党政机关的,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身份;报考事业单位的,须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正式干部。
二、遴选条件
(一)政治合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二)忠诚党的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开拓进取精神,具备选拔、遴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三)严于律己,有全局观念,积极上进,无私奉献,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选拔、遴选岗位规定的具体条件。
(六)以下人员还须满服务期或最低服务年限:
1.公安系统招录的公务员,服务期须满五年;公安系统招录的村(社区)警务室民警,服务期须满八年;
2.自治区考录选派到乡镇基层的留疆战士、选派大学生,服务期须满六年;
3.使用补充中小学教师专项编制招聘的中小学教师,服务期须满六年;定向乡镇中小学安置的师范类院校毕业生,服务期须满六年;
4.使用补充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专项编制招聘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须满六年;定向农牧区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安置的医学教育毕业生,服务期须满八年;
5.其他有服务年限规定的,须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服务年限。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处分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报考者不得与选拔、遴选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月19日,报名时间1天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喀什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98-2838799
0998-2657562
3.凡符合遴选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报名。原则上遴选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2的比例。
4.报考者须提交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喀什市政府网),报名表中“组织(人社)部门意见”栏须注明报考者身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身份证、毕业证、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其它报名资料概不退还。
5.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及证件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在笔试前发放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占总成绩的50%。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含近期时事政治)经济类、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相关知识。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卷和答题。
(四)面试
每个遴选岗位参加面试人数一般不得低于1︰2的比例。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主要测评岗位需求的专业知识和应试者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能力等。各单位面试在指定场所进行。面试以用人单位测评为主,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指导。考试成绩在喀什市政府网进行公示。
(五)考察
每个遴选岗位一般按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由遴选单位提出,由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考察由遴选单位组织进行,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养、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六)公示和调动
遴选单位将调入人选报干部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动的人员,提供近期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体检合格的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不得限制工作表现优秀人员报考,对平时工作表现差的人员要严格把关,
(二)笔试时间:2017年1月20日北京时间10:30-12:30
面试时间:2017年1月20日北京时间16:00开始
(三)对遴选工作过程中违纪违规的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取消其遴选资格。对遴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审核把关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遴选工作的投诉举报。
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