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市纪委组建纪检监察检举举报平台的要求和《关于全面落实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选调5名公务员和2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选调原则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选调计划
根据人员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机关面向全县党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公开选调5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2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名从事纪检监察检举举报平台工作,15名从事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三、选调资格和条件
(一)选调的工作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任劳任怨,办事认真;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4.报考公务员岗位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报考事业干部岗位须是全供事业在编人员(不含教师、医护人员);
5.年龄38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6.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助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按照有关规定构成回避关系的;
4.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未满国家规定服务期限或对调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四、实施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2.报名地点:民生服务中心5号楼2楼
联系电话:15103733177 13598731081
3.报名办法及要求:本次选 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材料:
报名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上打印的认证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原件和2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如实填写并现场提交《报名表》(贴照片)一式两份。
(3)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单色背景、正面、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4.报名结束后,拟选调总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5.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选调工作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与选调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并通报其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选调职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别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选调职位比例内两位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时,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以上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4.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选调名额1: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选调资格。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考察
按照拟选调职位1:1比例分别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组织实施,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若出现考察不合格者,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别等额递补。
(四)公示、试用与办理手续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选调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选调人员进入单位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不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办理调动手续。
(五)选调职位安排
被选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检举举报平台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考人员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六)纪律要求
严格工作纪律,选调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报考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
(七)其他
根据本方案制定的招聘公告解释权归长垣县2019年度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公告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
附件:1、长垣县2019年纪委监委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docx
2、长垣县2019年纪委监委面向全县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长垣县2019年纪委监委面向全县公开选调
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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