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乡村振兴离不开有效治理。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存在的权责事务分配不合理、村民利益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乡村的有序发展、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监督、协助的关系,同时,村委会可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在相关条文中确认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不过,从近几年的实践观察来看,基层乡镇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在向各村压实责任方面形成了路径依赖,有的村委会实质上已成为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行政工具或者事务助理。
“村财乡管”是观察部分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权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解决村级财务混乱、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等问题。然而,有的乡镇借助该政策控制村委会“钱袋子”,以行政方式将村级财务完全收归乡镇,村委会的各项支出必须听从乡镇领导的意思,甚至要“意思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