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灵璧县委组织部面向全县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考试、考察、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计划、对象及条件
1.选调公务员(含参公)编制人员5名。
2.选调对象为全县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3.选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2)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调任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中共党员。
(5)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及本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回避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或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3)受处分期间或影响期限未满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6)其他不适宜参加选调的人员。
三、报名
1.时间:2018年6月19日至6月26日(8:00~11:30,14:30~17:30)。
2.地点:县政务中心923室(电话:6882145,联系人:詹鹏)。
3.要求:本次公开选调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并经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
(1)报名人员须填写《灵璧县2018年县委组织部公开选调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凡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资格等处理。
(2)报名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名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核发《面试通知书》(报考者于6月29日到原报名处领取《面试通知书》)。报考者持《面试通知书》、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
报考职位与报考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五、考试
本次考试采用面试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满分为100分。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逻辑思维与综合分析能力、计划与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职位适应能力等。若报考人数与选调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取消或相应核减选调计划数。
2.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选调计划数1:2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测试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则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员。
3.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包括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基本功等。满分为100分,
4.成绩合成。本次选调按面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占60%合成。总成绩计算公式:面试成绩×0.4+专业测试成绩×0.6。上述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5.面试和专业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确定考察人选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合成后的最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5确定考察人选,如最后一名并列,则以专业测试分高者优先,若考生面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相同,则同时进入考察。
因考察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考察
考察工作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的指导下,由组织部办公室和公务员室组织实施。主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群众公认度考察。同时对考察对象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方案另行制定。考察结束时,考察组如实形成考察报告。
八、公示和办理转任手续
考察后,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拟调人员,报县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试用手续。
选调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和公务员室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调动、入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九、组织领导
本次选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指导,在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实施。对违反选调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选调资格、通报所在单位等处理;对违反选调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个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得无故阻碍其报名、考试。
本次选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灵璧县委组织部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