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鲁发〔2016〕29号)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选调12名工作人员,充实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和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在博兴县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工作、担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的公务员: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我要求严格,品行端正,保密性强。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5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侦查学、刑事侦查及相关专业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长期出差、驻点封闭工作的需要。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未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2、本人及亲属因违纪违法,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3、本人及亲属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它限制性规定的。
5、亲属在县内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或者在县纪委机关工作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
7、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当回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所列情形中的“亲属”是指: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并由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各单位分别将推荐参加选调人员名单报县纪委组织部(行政中心916房间,电话2395065),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最终确定的报名人数与选调计划比例达不到2:1,相应核减选调人数。
报名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如实填写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表格附后),要求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两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签字的公开选调诚信承诺书(附后)。
4、近期二寸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
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选调资格。
三、综合能力测试
经初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现场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测试其理论水平、语言表达、创新思维、临场应变、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测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本次综合能力测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考察与体检
1、考察。考察采取等额方式进行,根据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的最低成绩多名并列的,对最后名次成绩并列人员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在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基础上,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2、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综合考试考察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按照选调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按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和岗位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且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在公示环节,因被取消选调资格或放弃录用资格等原因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
六、试用期
选调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中共博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博兴县委组织部
博兴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