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研发、应用等不同环节需遵循的社会伦理,对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保障等法律义务,以及服务平台应遵守的相关法规和应尽责任,明确了标准和要求,将构建更加规范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请你谈谈对人工智能规范治理的认识。
【参考作答】
尊敬的各位考官,下面我来谈谈对人工智能规范治理的认识。
(背景入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分析利弊)
作为赋能手段,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能够引领产业转型,孕育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作为服务人们美好生活的工具,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助于提升生活品质,满足人们消费升级需求。但人工智能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比如对个人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以及窃取、篡改、泄露等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等等。
(提对策)
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与伦理体系。
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人工智能的安全秩序包含算法安全、数据安全、伦理安全、国家安全等维度。加快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能力,要明确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了伦理指引。
二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监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宏观战略研究与风险防范;人工智能研究机构要坚持正确价值导向,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努力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人工智能的技术提供机构要明确告知义务,加强应急保障;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应当保证技术不被误用、滥用或恶用。要对各类伦理道德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技向善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要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齐心协力促进数据安全,防止运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以及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等。
(结尾升华)
善谋者行远,实干者乃成。智能时代的大幕正在拉开,只有主动加强对人工智能的伦理与法律规范,才能更好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发展、造福人类。
以上就是我对这道题目的理解,谢谢各位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