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统筹推进中东西“三大板块”建设,扎实推进“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着力构建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导向,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为保障,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支撑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提升担当落实能力
(三)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重点抓好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自然资源资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好本部门、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合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支出责任。适时研究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地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健全完善高位推进、精准管理、预警督办、跟踪问效“四项机制”和领导包保、清单管理、定期调度、销号验收、通报预警、督查督办、考核问责、信息公开“八项制度”,高效推进督察整改。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定期开展例行督察,适时开展专项督察,优化实行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