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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遴选】2018年济宁市纪委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简章

2018-07-16| 来源:北辰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和市委巡察机构建设需要,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济宁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济发[2013]5号)及有关规定,济宁市纪委监委遴选(转任)部分公务员。有关事项如下:

一、遴选(转任)职位和计划

遴选(转任)公务员20名,其中综合类12名,执法类8名。遴选(转任)后根据人员情况和岗位需要统筹安排职位。

二、报名范围、对象

济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群机关和市、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管理登记、 在编在职、担任副科级及以下职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报名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律意识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8年 7月31日);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报考综合类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年7月31日后出生),报考执纪执法类的适当放宽至37周岁(1980年7月31日后出生);

5.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

6.具有相关职位要求的条件:

报考综合类的应具有较好的理论功底和文字综合能力;

报考执纪执法类的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①现在法院从事立案、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再审工作,在检察院从事侦监、民行、公诉、控申、司法会计工作,在公安从事刑侦、经侦、技侦工作,在财政局从事预算、国库、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集中支付工作,在审计局从事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且具有在上述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②具有在上述机关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所学专业为法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③具有在上述机关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④现在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纪委派驻机构、党委巡察机构工作;

7.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转任):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2014年及以后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有最低5年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规定;

4.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市委管理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以及与市委监委机关、市纪委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采取个人自愿并经组织审核同意,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8年7月23日9:00至7月27日16:00

查询时间:2018年7月24日9:00至7月28日16:00

报名网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si.gov.cn

报名步骤如下:

1.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址,点击“2018年济宁市纪委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名入口“,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底色为浅蓝色,JPG格式,尺寸120*160,像素大小20kb以下)。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类别,报名和参加考试须使用同一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信息尚未初审通过的,在7月27日16:00前可以更改。补充报名信息,逾期不能更改、补充报名信息。

2.报考人员填报完 ,打印自动生成 的《2018年济宁委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和《2018年济宁委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考诚心承诺书》(以下简称《报考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报名表》的表项中未能覆盖招录职位相应要求和报名条件的,应在“备注栏”如实填写。

3.《报名表》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县(市、区)报考人员的《报名表》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盖章。2018年7月28日12:00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以PDF格式发送至报名电子邮箱(jnjwlx@163.com)。邮件“主题”格式统一为“考生姓名+手机号码”。凡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发送《报名表》到指定电子邮箱的,不予资格审查。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二)资格初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贯穿整个遴选(转任)工作全过程。是纪委监委机关收到报考人员上报的《报名表》后,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初审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的比例达不到5:1的,相应核减遴选(转任)计划。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9:00至2018年7月24日16:00期间登录报名网址,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对要求补充信息的,应当及时完整地补充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可在2018年7月2716:00前改报其他类别。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8年8月8日9:00至8月11日9:00期间登录报名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A4纸)。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业务水平测试。

(一)笔试

笔试由市委监委机关统一组织。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2018年8月11日上午9:00—12: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初步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比例为3:1(如果出现笔试成绩想同的情况,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1.资格复审。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报名表》、《报考诚信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以相关工作经历报考的考生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凡信息不实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2.面试内容。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素质,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

3.面试形式。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统一组织。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人选按照笔试、面试折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业务水平测试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的比例为2:1(如果出现笔试、面试折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业务水平测试),达不到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业务水平测试人选。

1.业务水平测试内容。主要测试报考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满分100分,按照30%计入总成绩。

2.业务水平测试形式。业务水平测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业务水平测试结束后,统一向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人员宣布。

业务水平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业务水平测试后,按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六、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根据遴选(转任)人数和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一次按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确定后,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考察。

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视情节暂缓考察或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二)体检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综合考察情况,按遴选(转任)数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出现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情况,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研究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比准。如需递补,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依次确定递补人选。体检结束后,报考人员放弃遴选(转任)的,要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遴选(转任)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示、试用和办理转任手续

市纪委监委机关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集中讨论确定拟遴选(转任)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转任)的人员,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使用手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试用期满后,经市纪委监委机关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八、其他

对违反遴选(转任)纪律的报名人员,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遴选(转任)资格、向工作单位通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本简章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37-3967764(市纪委组织部)

考务咨询电话:0537-2967983(市人事考试中心)

中公济宁市纪委机关

济宁市监委机关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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