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干部人才队伍结构,加强璧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调(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一、选调(聘)对象
重庆市璧山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选调(聘)名额
选调(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名,具体职位(岗位)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6年面向全国公开选调(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重庆市璧山区2016年面向全国公开选调(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事业人员岗位表》(附件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相应职位;事业编制人员只能报考事业编制相应岗位。
报考人员经选调(聘)后,根据职位(岗位)编制性质重新确定编制身份。
三、选调(聘)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5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符合选调(聘)职位(岗位)要求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其中,专业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执行。
3.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其中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4. 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 承诺在璧山工作不少于5年。
6.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职位(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工作年限、年龄计算等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二)以下人员不属选调(聘)范围
1. 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规定或约定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2.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
3. 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调(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承诺诚信报考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考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岗位)资格条件、诚信承诺书(附件4),慎重选报符合本人条件的职位(岗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考1个职位(岗位)。报考时,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考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9:00至2016年10月23日18:00。考生登陆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bs.cq.gov.cn)、璧山红岩网(www.bshyw.gov.cn)下载并填写《重庆市璧山区2016年面向全国公开选调(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5,简称《报名登记表》),将《报名登记表》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1寸免冠照片等扫描件的电子件压缩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指定邮箱(bszzbrck@163.com)。
(三)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名单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确定,于报名截止后1周左右在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bs.cq.gov.cn)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五、笔试
经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合格,选调(聘)职位(岗位)拟选调(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未达到1:10的,考生直接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选调(聘)职位(岗位)拟选调(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10的,进行笔试。笔试分值为100分,卫生类岗位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其他职位(岗位)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6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详见《准考证》。笔试成绩于笔试后1周内在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bs.cq.gov.cn)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六、现场资格复审
(一)现场资格复审比例
笔试的选调(聘)职位(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选按拟选调(聘)职位(岗位)人数1:5的比例,根据报考该职位(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环节。
不笔试的选调(聘)职位(岗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合格后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二)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初定为2016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地点为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606室)。
(三)现场资格复审所需资料
现场资格复审重点对考生的身份编制、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等职位(岗位)要求的条件等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考生复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报名登记表》1份,并在“主要学习工作经历”写明与报考职位(岗位)要求相符的工作经历。
2. 考生属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的录用文件(或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的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认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和个人简历各1份。
因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面试
面试的时间初定为2016年11月中下旬(资格复审后次日),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情况。总分值为100分,成绩现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八、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笔试职位(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非笔试职位(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九、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职位(岗位)拟选调(聘)人数,根据报考该职位(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
体检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职位(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按照该职位(岗位)总成绩(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排名依次递补,最后一名成绩相同时,成绩相同者均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员达不到1:2的,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研究决定是否减少或取消选调(聘)名额。
十、差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即为差额考察对象,总成绩不带入差额考察环节。差额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差额考察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及与选调(聘)职位(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差额考察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能进入下一个选调(聘)程序。出现缺额的,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十一、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
拟选调(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相关待遇
选调(聘)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5万元安家补助,并可在璧山人才公寓免租金居住5年;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经选调(聘)到璧山工作的人员,选调职位为公务员单位的,根据所在单位情况优先按原职级确定职务职级;选聘岗位为事业单位,原为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原岗位级别聘任;选聘岗位为事业单位,原为职员岗位的,根据所在单位情况优先按原岗位聘任。
若选调(聘)人员在璧山服务未满5年,除需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外,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调(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犯者,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聘)资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考生成绩、体检通知、考察通知、拟选调(聘)人员公示等信息,在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
(三)考生在璧食宿统一免费安排;交通费根据考生学习、工作地点,按往返火车硬座费用标准报销,另补贴途中费用100元。
(四)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报考咨询电话: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人才科(023-41400668),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023-41416290)。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