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晋市组通字〔2018〕48号《关于下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经市发改委党组研究同意,决定为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中心、市发改委信息中心引进一批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引进人才。
二、引进计划
本次共引进全额事业编制人员12名,其中: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中心10名,发改委信息中心2名。各岗位要求及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因专业报名人数不达比例时,空缺的岗位将调整使用。
三、引进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质优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
2、“双一流”、“985工程”和“211”工程院校专业对口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毕业证书上专业需与岗位专业要求一致,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4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4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职人员不得报名;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报名;晋城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名;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名;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不得报名;其他不得报名的情况。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4日18:00。
报名地址: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星东街713号)507室。
联 系 人:郭涛涛 0356-6999056 13111268468
报名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学信网学籍证明、个人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及所报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一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照6张。
现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必须出具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考生,需出具工作经历证明。
报名办法: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所报岗位对专业的要求),并填写《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报名表可通过发布公告网站直接下载填写,也可现场领取填写)。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2、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报名和资格审查组工作人员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组将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报名者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资料,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所报岗位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对伪造或变造有关证件、资料、信息骗取引进资格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名者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允许再改报本次引进的其它岗位。若引进专业的报名人数不达引进人数,空缺名额可增加国民经济管理类专业引进人数名额,并等额代替空缺专业人数。
五、考核
采用专业能力测试、考察的方式对其专业能力、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
1.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采取专家组交流的方式进行。百分制计分,合格分数线划定为80分。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考察
采取个别座谈、实地了解、查阅档案等方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对拟体检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合格人员中,依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拟引进岗位1:1比例确定拟体检人员。
六、体检
组织拟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引进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公示
体检合格后,确定拟引进人才,并在原发布引进人才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确定名单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聘人员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批复。
九、聘用和管理
引进人才一律实行聘用制。拟引进人员需填写《晋城市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五份),办理编制、人事、工资等手续。
拟引进人员须与市发改委签订协议书、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在市发改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内不得调动。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继续聘用;考察不合格,经市 发改委审核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后,予以解聘。
本方案由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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