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过程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中,“全过程民主”被明确写入这“一法一规则”。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特别提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其中加入了“人民”二字 。
2021年11月11日,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三次提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分别出现在《决议》的第四部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建设的成就,以及第七部分新时代新作为等相关内容。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