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统筹发展与安全、管理与服务、省内与省外,建设“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共享,激发新市民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成为城市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共享者,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力量。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新市民,界定为在浙江省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新市民积分制度,指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可享受常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三、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市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市县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二)省级共性指标。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社保缴纳、居住时间,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三)市县个性指标。市县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由市县根据本意见要求和实际情况自行设置,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市辖区或所辖县(市、区)统一设置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市县个性指标可设置社会公益、科技创新、奖项荣誉、投资纳税、特殊岗位等指标,也可根据需要对部分或全部省级共性指标再赋分。对于新市民出现违法违纪、违规失信、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市县可额外设置相应的扣分项。
(四)积分规则。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市县个性指标积分,最低为零分。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四、积分管理服务
(一)办理渠道。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里办”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的“浙里新市民”应用专区线上获取积分服务,也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确认单到线下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二)积分获得、查询和复核。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对新市民赋分。新市民可随时查询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积分有异议等情况可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材料由新市民提供,市县有关单位负责审核。
(三)积分公示和应用。新市民可凭居住证及积分在常住地申请享受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市县有关单位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对外公示相关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省级有关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和“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设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省公安厅负责推行电子居住证,建设“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中“电子居住证办理”功能模块;推动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指导市县公安机关做好新市民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省大数据局负责提供“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设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指导、督促市县大数据管理部门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市县对应部门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二)市县职责。市县政府负责本意见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或调整、修订本地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和应用规则,组织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政策风险评估;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明确职能部门负责新市民材料审核、积分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制。
(三)责任追究。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因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而获得的积分清零,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动态调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对新市民积分制度进行动态调整,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