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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08-01| 来源:北辰遴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关于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关于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力建设“六个春城”,加快恢复经济发展活力,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回稳向好,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

(一)组织实施系列促消费活动。聚焦重要节假日,精心组织系列惠民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云南首届彩云消费博览会,对大型促消费活动予以经费支持。继续发放消费券,鼓励行业协会、商圈商街、品牌企业投放企业消费券。开展最具“春城烟火气”商圈商户评选。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车促销、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等活动,稳定扩大汽车消费。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全面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型消费。数字赋能消费市场,深化与数字消费头部平台合作,加大“昆明老字号”、“昆明名品”等优势资源整合推广,扩大本地产品影响力。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参与“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及各类电商直播促消费活动。积极推动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大力发展网红经济、品牌经济、首店经济、社区经济。(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更好满足夜间消费需求。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发布夜间消费、周末消费等活动信息。绘制“不夜昆明”消费地图,打造一批夜间消费打卡地。完善夜间公共交通服务,结合客流需求适当延长节假日地铁线路末班车时间,围绕重点商圈优化夜间公交线路。对出于消费需要的夜间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鼓励商圈商街、品牌企业定向发放夜间消费券。(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四)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纳统的商贸业和商贸类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贸分离”、“产销分离”并成功入库的企业可将奖励标准提高至最高10万元。统筹考虑规模、增速和贡献,对排名靠前的商贸业市场主体给予奖补。调动社会力量更好服务企业入库纳统。支持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被评为“昆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云南老字号”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一次性奖补。培育一批规模大、网点多、实力强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对落户昆明设立总部或分公司且新增门店数量超过20个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通过完善网点实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社区全覆盖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五)增强商业活动场所管理服务弹性。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简化户外促销活动审批手续。鼓励具备商业活动场地空间和条件的市场主体搭建稳固安全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开展商品展示促销、夜市经营、群众性文化体育等商业活动。城市管理“相对禁止区”和“引导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自营门面(商铺)进行临时外摆商品销售。划定更多适宜区域发展地摊经济、后备箱经济、早市夜市等便民小微集市,打造更接地气的特色消费场景和灵活创业就业市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促进旅游市场复苏升温

(六)积极实施引客入昆。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媒体、重点城市等开展昆明旅游形象(产品)集中宣传推广,每月推出主题宣传,不断增强昆明文旅吸引力。开展全国游客“到春城过春节”等市场宣传和配套活动,打响旅游复苏“第一枪”。鼓励旅游景区推出优惠政策吸引游客。分批次向市民和游客发放30万张地铁免费乘车券。支持旅行社扩大生产经营、增设旅游路线、开拓客源市场。执行好“允许暂退10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优选一批“代表昆明、云南顶尖”的特色商品,推出“春城礼物”旅游伴手礼,授权一批“春城礼物”专营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七)增加优质旅游产品供给。串联“吃住行游购娱”多种业态,推动旅游业从“门票经济”、“观光经济”向“综合消费经济”转变。强化文旅融合发展,深挖“宝藏景点”,加快传统景区改造升级。大力推广环滇池生态之旅、环翠湖历史之旅等精品旅游路线,包装推出“滇池观鸥”、“春城寻花打卡”等一批新线路、新玩法。建成营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精品酒店,打造一批优质特色民宿。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加强乡村旅游示范村(点)和乡村旅游示范带宣传推广,策划推出5条露营旅游休闲精品线路。高水平举办上合昆明马拉松、昆明高原半程马拉松、昆明环滇池高原自行车邀请赛等精品文体赛事,推出文旅融合惠民演出系列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八)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全方位提升入昆游客旅游体验。在机场、高铁站为抵昆(离昆)游客举行系列欢迎(欢送)活动。建立旅游服务品质抽样调查和游客回访制度,针对性改进旅游服务。全面提升交通出行、餐饮住宿、安全卫生等软硬件设施品质,推进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实行游客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完善线上线下退货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全域旅游投诉体系,完善在线投诉、电话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有效发挥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服务质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加速工业强市步伐

(九)培育壮大工业经济。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特别是新兴产业发展。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首次入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2023年新建投产入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5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对异地搬迁项目竣工当年新增产值的,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支持工业龙头企业稳产增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并视其经济贡献给予降本增效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将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纳入全市当好排头兵大竞赛考核,加强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补齐园区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产业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园区主导产业和辅助产业,加大园区“标准地”供应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协同发展。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继续推广“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技术研发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企业,按认定级别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按项目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加强能效管理,对认定为2022年度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鼓励重点园区和企业挖掘节能潜力,继续提供节能诊断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省级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助力重点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扩大春秋两季房地产交易会规模和各方参与度。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彩云购房节”宣传推广,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市域外营销,提升新建小区优质医疗、教育资源配套水平,吸引省内外中高端购房群体。防范化解头部房企风险,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多措并举推进停工缓建房地产项目复工复建,打好打赢“保交楼、稳民生”攻坚战。大力支持购买第一套住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下调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合理支持购买第二套住房。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培育长租房市场。大力推行二手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新模式。落实好支持居民一年内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牵头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类型及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落户奖补,并连续5年予以经营贡献奖补,连续3年给予最高累计500万元的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奖补。对认定首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特殊贡献总部企业,阶梯式予以不少于1000万元奖补。积极引导大型企业分公司、在昆外地企业、非法人单位组织等,注册成为属地法人企业(单位),增设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功能,实行上门服务、联审联批,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直接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广泛拓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支持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数字经济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互联网、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增速在20%以上且2022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互联网、软件企业,按其增速给予阶梯式最高5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五)推动会展业全面恢复。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服务保障重点会展项目落地。全力争取大健康产业博览会、西南农业科技展、酒店产业博览会等延期会展项目尽快恢复举办,筹划举办一批带动力强的昆明特色专业展会。对引进非定点在昆举办的会展项目,按展览面积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对引进定点在昆举办的会展项目,以及本地会展主办机构在昆自办的会展项目,按展览面积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对组织企业参加省外(境外)商洽活动或参展布展的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人员费用和展位费用补助。(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五、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十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建立“重中之重”项目清单,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项目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窗口,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审批、全程代办等措施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长水机场改扩建、乌东德翻坝转运设施、晋易高速等重大项目建设。采取“一项一策、销号管理”方式推动停工缓建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安排3亿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全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300个。开展“争当实干家、整治太平官”专项行动,优化完善投资考核激励机制,实行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开工、现场观摩和领导点评,在全市形成比学赶超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工作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牵头负责)

(十七)着力扩大产业投资规模。继续实施工业投资三年倍增计划,持续扩大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投资规模,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杉杉锂电、裕能新能源电池、西南铜业异地新建、云南黄金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园区布局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工业或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给予一定补助,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拨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税收贡献地财政各承担50%。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八)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上级补助资金2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50亿元。加大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供应,对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探采合一”、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等5种情形免予办理用地预审。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九)恢复提升运能运力。全力恢复国际航线航班。落实《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交联发〔2022〕41号),以专项资金补贴扶持航空公司开辟国际和地区航线、扩充机队规模,支持机场管理部门提升航空货运能力、提高中转服务质量。抢抓黄金大通道开通机遇,放大区位和资源优势。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支持中老铁路沿线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形成以昆明为中心的中老班列集结中心和货源组织中心。加快王家营铁路枢纽、安宁桃花村铁路场站、空港物流园区等片区项目建设,高水平推进商贸服务型、昆明—磨憨陆港型(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用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补助资金,精准高效支持综合货运重点项目建设。研究支持多式联运财税政策,配套省级开展“公转铁”运输专项补贴,落实好昆明市内集结分拨的省级国际货运物流补助,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二十)加速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及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一体推进磨憨口岸功能提升、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重大项目引进落地,全力将磨憨打造成投资兴业的热土。加快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磨憨口岸综合提升改造,加快智慧口岸建设,力争跨境货物运输量、货值分别突破600万吨、500亿元。加快培育壮大国际物流、旅游康养、进出口加工制造、国际金融贸易等重点产业,促进实现“通道经济”向“口岸经济”转型。(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促进外贸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用好RCEP成员国降税承诺和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指导企业用足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扩大电子产品、农产品、矿产品等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物流及保险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布局海外仓,对企业建设(租赁)海外仓、边境仓给予支持。引导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新兴行业和细分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根据进出口贡献给予奖励。对昆明市服务贸易创业创新示范区、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驻国家、省、市级各类服务贸易园区、基地的服贸企业,入驻前3年每年给予租金补助。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外贸专业展会。(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七、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十二)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对经认定的及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在省级以上国际双创大赛中获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补。建立市级财政对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的稳定增长机制,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最高2%给予基础补助,同时给予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举办方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和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资金补助。实施创业园区升级计划,每年评选5个优秀园区给予升级扶持,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资金补助。实施“春城大学生创业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小微企业给予3万—6万元资金扶持。继续举办“春城创业荟”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提高招商引资质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每季度组织开展至少1场重大招商活动,年内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200个以上,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20个。设立重大项目首席服务专员,全面加强项目动态服务、管理和跟踪督办,形成项目落地转化常态长效机制。深入挖掘招商资源,全面优化更新不少于200个策划包装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支持外来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共同培育发展产业项目。优选合作一批市场化招商机构,吸纳市场专业力量,探索推进中介招商、以商招商、金融招商等多元化市场招商模式。优化招商引资考核导向,将已签约项目落地率、资金到位率、建成投产率纳入招商引资考核,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协作、有序流转,实现招商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益共享。(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十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强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行动,积极稳存量、扩增量。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昆明的企业予以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昆明的上市企业,迁入起连续3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营贡献奖补,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鼓励推行“产销分离”、“工贸分离”、“主辅分离”,推动企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探索出台相应奖补措施。落实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开展“民企入昆”行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更多优质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驻昆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民营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将民间投资增长情况纳入县区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表彰一批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聚焦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择优选取一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支持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继续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进一步推动“昆易贷”政策性普惠金融产品支持范围,扩大信贷规模,支持我市辖区内纳入“昆易贷”白名单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下“昆易贷”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首贷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昆易贷”贷款主体,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对参与“昆易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统筹资金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的担保费补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要积极出台有利于经济稳定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兑现落实,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申报流程和咨询电话,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或执行时间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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