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个公告,明确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支持政策。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政策中,既有对今年年底到期的优惠政策的延续,也有对此前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完善。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值得关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也延续至2027年年底。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近年来,为进一步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一系列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税费支持政策得以落地实施。202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分企业规模看,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62%。
行业专家认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多、分布行业广、抗风险能力弱,因此对其予以帮助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保障就业、解决民生问题,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关公告有利于缓解相关经营主体税收压力,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旭红表示,此次出台的相关政策既减轻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整体税收负担,也减轻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的税收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增强了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激发其投资及经营的积极性,对于当前宏观经济实现稳中有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次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都将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一方面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持续性经营,持续享受我国税收政策的红利;另一方面提高了经营主体的预期,对于稳定市场信心、激发投资意愿均会发挥积极的作用。”李旭红表示。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