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5日
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难、办事慢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服务,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审核,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政务服务行为。受理时间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时间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要材料是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是政务服务实现办理必须依据的,直接影响办理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办理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文档,或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的其他必需材料等。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受理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要材料。可以容缺的次要材料是指主要材料以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佐证材料、方案计划,或其他铺助材料等。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包括即办类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容缺受理需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开展相关生产建
设和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核验,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仅欠缺次要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提交、现场提取、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相关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容缺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全部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承诺时限临近期满,申请人未补齐补正全部容缺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审批部门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退件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做退件处理的不影响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次申请办理。
第三章 容缺受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库或严重违法企业法人黑名单的,或者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受理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全部容缺材料的;或者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就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撤销或废止办理结果,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和全国、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退件办结的容缺受理事项不影响政务服务部门绩效考核。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业务办理,并加强对市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业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汇总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及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调整、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等需要调整清单的,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对应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