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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30| 来源:北辰遴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优势资源赋存优势,推动我区优势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资源开发利益共享,让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当地群众,促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充分发挥西藏资源优势,建立健全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和开发企业共享优势资源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创新优势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开发与乡村全面振兴互惠共赢,持续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推动西藏优势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坚持共同、综合、可持续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凡在我区开发经营性优势资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须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实现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和企业利益共享。

—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势资源开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

—创新探索,稳步推进。利用直接和间接方式,在资源开发、资产收益、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根据优势资源开发项目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和建设目标,鼓励当地政府、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实施利益共享措施,积极开展试点,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对我区优势资源开发占用集体土地的,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农牧民群众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以给当地农牧民群众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推动实行资源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推动优势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农牧民群众,促进共享发展,实现我区优势资源有效开发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界定优势资源范围,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一)界定优势资源范围。我区优势资源是指清洁能源、矿产资源、旅游景观、中(藏)药材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资源。(自然资源厅牵头,各有关区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界定优势资源开发企业范围。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以上方面资源开发、利用、加工、销售等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区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界定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宗数、地类和面积,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开发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外,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现金方式入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以土地现金等资产入股开发项目,实现资源利益共享

(一)明确入股资产途径方式。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后,可以出租给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统筹并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以现金方式入股的,直接按照资金数额确定占股比例。〔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合理确定集体股权入股比例。优势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土地补偿费或现金资产入股的,要根据不同的优势资源合理确定股比。土地补偿费股比原则上在5%-15%之间,享受固定股比分红,不能以转让、增资、扩建等理由改变股份比例;现金资产股比由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涉及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优势资源开发分红的,再分配比例由二者协商确定,但需向村集体倾斜,重点向搬迁移民倾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开发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区)级人民政府、优势资源开发企业、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保障集体股权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股所得,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时支付,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内部分配,确保当地群众在优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长期。在项目实现稳定盈利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方式保障集体股权。益。项目运营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享有持股特权或优先权,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股权管理、分享集体股权收益的权。。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收益权证书管理。度。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调整、废止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生效。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继承、质押。保等机制。加强集体股权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发生侵蚀、侵吞农牧民群。益的行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优先使用当地劳务市场,多渠道带动农牧民增收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专业运输队。优势资源开发企业除自备的机械设备外,还需租用其他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成立的专业运输队承担相应运输工作。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运费,运费不高于当地市场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施工队。优势资源开发企业需向外承包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地有相应资质和承揽能力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转移劳动力。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实现务工增收,重点优先安排被占用土地、受影响的农牧民及其子女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企业组织开展群众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培训就业政策。〔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规范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注册,实现项目属地管理

鼓励和支持从事优势资源开发的企业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依法缴纳有关税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将运营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且受让人未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的,鼓励和支持其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规范资源税费征收秩序

按照全国统一的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优势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财政厅、税务局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区直部门、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七、以企业主导产业为引领,鼓励和支持配套产业发展

当地政府要鼓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发挥主导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利用项目运营的有利条件,鼓励投资建设能搞活经济、带动就业的相关配套产业。引导新能源产业协调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鼓励在当地注册成立光伏组件集成、风机塔筒加工、配件制造等生产企业,逐步培育全产业链。统筹协调推进地热发电产业发展,地热发电开发要与当地群众供暖、生态养殖和观光旅游相结合,带动当地农业综合发展。积极发展工业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区产业办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区直部门、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八、开展“一企帮一地”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和支持在我区从事优势资源开发的企业,积极参与全区强基惠民驻村活动,将优势资源开发企业的驻村点安排在运营项目所在地村庄。深入开展“一企帮一地”活动,积极支持或参与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改善运营项目地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开展公益捐助、结对帮扶等惠民慈善活动。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同时,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等实际情况,积极帮扶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产业项目,促进当地经济加快发展。〔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区直部门、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九、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为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着力推动制度创新,简化审批、优化服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便利优势资源开发企业进藏投资。优势资源开发项目交易要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要信息公开公示。落实公平竞争市场规则,落实好减税降费等各方面优惠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来激发优势资源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区优势资源企业高质量发展。〔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区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一)高度重视落实,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各项工。务。鼓励各地(市)探索创新、敢创敢试,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优势资源开发政策文件的解释宣传,增强群众勤劳致富、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性互动、共享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指导协调,动态解决困难问题。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落实工作的动态跟踪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不断将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坚持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关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审查,必要时开展跟踪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避免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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