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公文时间表述有讲究
公文离不开有关时间内容的表述,一旦错用、误用便会出现“硬伤”,严重影响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审核时必须瞪大眼睛、小心翼翼。
一、核准工作节点类时间
工作方案类文件中常会规定某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这些时间表述看似简单,实则背后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如,某关于做好表彰推荐工作的方案提出,推荐评选先进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和所在单位公示、推荐单位公示、省级公示每环节各5个工作日的“两审三公示”程序,于2月28日前报送推荐名单。
文件报审时已是2月上旬,推荐单位还要履行听取意见、讨论酝酿、会议审议等规定程序,经认真倒推各环节,办理时间根本来不及。
经与起草单位沟通,及时将推荐名单报送时间适当向后延迟,以保障相关单位推荐工作程序规范、按时完成。
二、核准事实陈述类时间
对于事实陈述类的时间表述,审核时要字斟句酌、深抠细究,直接与涉事单位逐一核对,避免信息失真、失实。
如,某追授“优秀共产党员”的文件这样表述:“7月5日汛情得到控制,而他(被追授对象)因过度劳累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这一内容看上去没有歧义,意指该同志于7月5日去世,但为保证时间信息的准确性,我们还是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对。了解到该同志于7月5日病发后送医院抢救,7月11日离世,据此将“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修改为“经抢救无效于7月11日不幸去世”。
看似只是一个时间信息的改动,但体现的是对事实的尊重、对细节的把握、对文件的敬畏。
三、核准特殊节点类时间
在特殊节点类时间上出现错误的事例不在少数。如,2022年年初制定的文件,因思维惯性成文日期仍使用2021年的时间等。此外,农历春节前制发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常出现“较上年”“截至目前”等表述,在比较对象和期限上容易引起歧义,宜直接使用“较××年”“截至××年底”。审核时,可专门把检查此类时间表述作为最后一道程序,确保不出现常识性错误。
四、核准时间规范化表述
公文的成文日期和印发日期、正文中涉及年月日时分秒的表述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关于星期的表述则宜使用汉字数字,如“星期一”。对于重要讲话的简称,习惯上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如“5·8”重要讲话,而对于重要事件中月日的简称,一般使用汉字数字表述,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
(来源:《秘书工作》,作者: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