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发表视频致辞时指出:“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创新探索与实践,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为推动经济全球化、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区域分布、行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仍面临一定压力和挑战。
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
近年来,服务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服务业企业不断优化生产和消费方式,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迈进,三次产业融合持续加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培育,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我国已连续多年保持全球服务贸易第二大国地位,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持续增长。但也要注意,与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相比,我国服务贸易的质量和竞争力仍面临程度不充分、水平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区域分布不平衡,东部地区服务贸易占主导地位,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贸易发展仍呈现出较为突出的不均衡情况。《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1年,东部地区服务进出口占全国服务进出口的87.7%,占据主导地位。相较之下,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远落后于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相关,主要受到服务业基础较薄弱的限制,导致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面临较大压力。
行业结构有待优化,传统服务贸易占主体地位,数字贸易等新兴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仍然较低。当前,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运输、旅行行业进出口一直是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相比之下,虽然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增速明显,但比重始终未超过服务进出口总额的一半。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服务进出口总额比重仍然较低,未达到全球平均水平。特别是从国际市场占有率来看,我国数字贸易出口占全球比重远低于货物贸易出口比重,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服务贸易领域内的准入限制仍然有待放宽。目前,我国已全面开放一般制造业,但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仍较长,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前提下,准入限制需进一步放宽。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作为我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首张负面清单,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金融业限制措施为17项,仍高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金融负面清单中各成员国限制措施的平均水平。
现有服务贸易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不够。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程度不够,如数字贸易领域中,以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都涵盖了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中的重点议题,DEPA还囊括了诸如数据创新、人工智能等在内的其他自贸协定未涉及的新兴数字经济议题。但我国更多聚焦在跨境数据流动等部分数字贸易议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的精准性不高。
多措并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顺应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推动形成服务贸易发展新优势,我国需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主动作为、深入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开放路径,积极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挥重点城市群服务贸易的协调带动作用。首先,借鉴发达国家数据治理政策,发布数据安全规章制度,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从国家层面将分散在不同地区的数据管理职能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打破要素之间的跨区域流动障碍。同时,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其次,发挥重点城市群服务贸易的协调带动作用,依托京津冀城市群带动环渤海地区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依托长三角城市群促进长江经济带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引领港深、广佛、澳珠联合联动发展,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带动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开放发展,从而改善服务贸易区域分布不平衡问题。最后,鼓励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服务外包中心,加快建设内陆开放新高地,引导服务业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迁移,实现东中西部合理分工、协同联动发展。
推动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一方面,完善我国数字贸易促进政策,推动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加强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打破传统服务贸易限制,提升服务可贸易性,如大力发展智慧物流、线上支付、数字金融与保险等领域,积极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另一方面,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培育服务贸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轻资产的服务贸易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拓展专业服务国际市场。推动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深度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和关键诉求,在充分尊重参与国自主发展权利的基础上,探索其与共建“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对接的可能,通过双边或区域对话方式不断深化数字贸易合作。
持续完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力度。我国各省市、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可基于自身开放程度、发展水平等特点,压缩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同时,通过试点对接“棘轮效应”,确保各地区服务贸易,尤其是数字贸易开放程度只进不退,以不断提高服务贸易领域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但对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等问题的服务领域,如金融、文化服务领域,建议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此外,加快出台自贸试验区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更大范围内实行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新模式。
加快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一是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符合我国改革方向、具备开放意愿和开放能力的服务贸易类条款,应最大幅度予以调整和接受,尽快研究出台面向全国的制度体系。二是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政策环境不相符或者短期内改革难度较大、开放能力较弱的服务贸易类条款,可先在有基础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尽可能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最后逐步推广,从而为我国加入CPTPP、DEPA谈判积累规则对接的经验。三是我国需要高度关注服务贸易,尤其是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用前瞻性的视角向高标准经贸规则不断推进,避免与国际规则前沿动态脱节。对于与未来发展趋势一致的条款内容,即使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对我国服务业产生一定负面冲击,但只要这些负面影响可以预判且在可控范围内,就可鼓励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从而扩大我国在全球服务贸易,特别是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而对于与我国政策环境相悖、与发展阶段相冲突的条款内容,相关部门也应尽可能制定合理的对策预案。
作者:吕越;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