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
“灯下黑”,原意指灯具在照明时,由于自身的物理遮挡,在灯具下产生了黑影,由此引申为权力行使者在对自身及“身边人”进行监督时容易出现监督“盲区”。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利器重器作用,但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目无法纪、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侵蚀了党的肌体、破坏了党的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以“灯下黑”比喻“谁来监督纪委”的难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别人更照自己,不能只照他人、不照自己”。
在少数纪检监察机关中之所以出现“灯下黑”问题,既有一般消极腐败的共性成因,又有其自身独特的发生机理。物理光学原理认为,光在同一种均匀介质中沿直线传播,而在不能照射的区域就会形成黑影。在我们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处于聚光灯下的“老虎”“苍蝇”引起了广泛关注,而灯光照射不到的“蛀虫”“内鬼”则很容易被人们忽视。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拥有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等“治权之权”,并且监督领域和对象点多、线长、面广,工作保密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精力投入不足等原因,可能会对自身的问题习焉不察,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从目前出现的“灯下黑”案件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不习惯被监督,摆架子、耍威风,甚至经受不住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由执纪监督者堕落为腐败分子;也有极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对“灯下黑”问题视而不见,畏首畏尾,不敢动真碰硬,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同其他消极腐败相比,“灯下黑”看似面不大,危害却不容小觑,更具特殊性、顽固性和反复性,防治难度也更大。可以说,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如果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反腐败工作离党中央的要求就会偏出一丈。
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科技的发展,解决“灯下黑”也有很多办法,例如外科手术中使用的无影灯,采用多个灯泡有序排列,就能形成没有阴影的大面积光圈。坚决防治各级纪委“灯下黑”问题,也要针对具体问题和不同情形,丰富“工具箱”、打好“组合拳”,形成强大合力,实现最佳效果。一是检视自身,排毒杀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灯下黑”现象零容忍,一旦发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通过及时打扫庭院、坚决清理门户,释放一严到底、无死角无禁区的强烈信号,不断巩固“不敢腐”的惩治震慑,有力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二是增设“光源”,全面监督。党和国家制定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开展巡视;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干部监督室,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离岗报备、“八小时外”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同时,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切实防范权力任性脱轨。三是增强“亮度”,立根固本。纪检监察机关要高举“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警示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铁的信仰、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点亮理想信念的“长明灯”,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做到忠诚坚定、无私无畏,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秉公执纪、谨慎用权,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惟其如此,才能让“灯下黑”无所遁形、无处藏身,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作者:贺海峰;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