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需要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进而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近年来,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事业实现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比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完善了专门领域的科技法规制度。与此同时,各地方不断丰富和发展涉及科技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覆盖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各个层面的法规制度。
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以法治建设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探索,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实现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比如,一些地方聚焦国家战略和科技前沿,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基础研究、策源转化、产业应用能力建设,完善多层次人才培育体系,造就了一批国家急需、规模宏大、水平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形成了科技创新“蓄能—释能—赋能”的引力场域。一些地方在法治框架内创新推进“揭榜挂帅”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自由探索、催生重大科学发现的机制和文化氛围,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程度释放全社会的创新潜力。
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深刻改变着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挑战和不安全因素,使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面临挑战。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变化,增加了法律体系建设的不确定性,使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建设面临更大的挑战。比如,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兴科技发展,如何将其纳入现有法律轨道或者如何及时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等,仍是当下面临的重要课题,需要立法给出规范性解决方案。比如,随着科技革命的迭代变化,科技法的功能也不断演化,从鼓励发明创造,到防范工业灾害,再到科技风险的防控以及科技政策的强化,无不体现了时代主题和实践需求。当前,面对科技进步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法治也需不断变革,及时解决和化解新的社会矛盾,提高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保障。实现高效的科技创新,需要在法治框架内破除创新资源供给和整合的现实障碍,建构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资源供给机制。以创新为主导的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代表着现阶段最具有市场活力、创造力的科技创新活动,亟须在制度层面以全局视角调整和建构具有统领性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以及更为高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完善加强基础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法律体系,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律体系支撑,提升科创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向能够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领域聚集。
作者:李晓;《光明日报》( 2024年09月23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