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链接
2024年8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保障长江十年禁渔行稳致远。
二、深度解析
★保护背景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中央决定重点实施包括长江经济带发展在内的三大战略,以跨越行政区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长江经济带的四大战略定位: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明确要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立了“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既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也是一部高质量发展促进法。
★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201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为长江治理开出了治本良方,提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023年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省南昌市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成果。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生态兴文明兴,生态衰文明衰。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数千年来以来,长江以舒朗的胸襟和大气,带给沿江百姓以山川之秀、灌溉之利、舟楫之便、鱼米之裕,哺育了一代代中华儿女,滋养着泱泱五千年中华文明。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既是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流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长江流域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全长6300km,横贯我国西中东部,是亚洲和中国的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流域涉及19个省、市、自治区,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土面积的18.8%,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基本形成,已建水库、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和通航里程均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既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我国经济中心所在、活力所在。其中,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21%,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生态地位重要、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事关国家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对构建沿海与中西部相互支撑、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衔接、优化升级和新型城镇集聚发展,形成强大发展新动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浑然一体,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呈多级阶梯性地形,流经青藏高原、横断山脉、云贵高原、四川盆地、江南丘陵、长江中下游平原,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地貌类型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川西河谷森林生态系统、南方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系统等是具有全球重大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流域分布有众多的国家级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流域森林覆盖率达41.3%,河湖、水库、湿地面积约占全国的20%,物种资源丰富,淡水鱼类占全国总数的33%,珍稀濒危植物占全国总数的39.7%,不仅有中华鲟、江豚、扬子鳄和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还有银杉、水杉、珙桐等珍稀植物,是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
(三)长江流域资源蕴藏丰富,是中华民族战略水源地、主要能源基地、黄金水道、重要粮食生产区。长江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995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5%,居全国各大江河之首,为黄河的20倍;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量为59.5立方米/平方公里,约为全国平均值的2倍。流域青藏高原是中华民族的“水塔”,河流、湖泊的总储水量为7000亿立方米,冰川的体积达4.8万亿立方米。长江年供水量超过2000亿立方米,保障了沿江4亿人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还通过南水北调惠泽华北、苏北、山东半岛等广大地区。流域是我国水能源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达30.05万MW,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28.1万MW,分别占全国的40%和47%,流域各类水电站2.4万余座,年发电量是我国水电开发的主要基地,同时,流域内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十分丰富,是我国新能源发展的重地地区。长江是联系东中西部的“黄金水道”,水系航运资源丰富,3600多条通航里程超过7.1万千米,占全国内河航运总里程的56%。长江流域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占全国比重50%以上的约有30种,其中钒、钛、汞、磷等矿产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耕地面积为4.62亿亩,粮食产量1.63亿吨,占全国粮食产量的32.5%。
(四)长江流域具有重要的洪水调蓄、水土保持等功能,是生态安全屏障区。长江流域水系发达,湖泊众多,河川如网,在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是中国五大主要淡水湖泊,在维护流域江湖关系和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长江中上游地区,既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地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金沙江岷江上游及“三江并流”、丹江口库区、嘉陵江上游、武陵山、新安江和湘资沅上游等地区是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金沙江下游、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三峡库区、湘资沅中游、乌江赤水河上中游等地区是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贵州等西南喀斯特地区是世界三大石漠化地区之一。
(五)长江流域是中华民族的摇篮,是辐射南北的文化融合圈。通观中华文明发展史,长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源地之一。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长江流域人杰地灵,陶冶历代思想精英,涌现无数风流人物。长江文化源远流长,它从原始石器文化到现代工商文化一脉相承,记录了中华文化的发展道路,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文化异彩纷呈,长江流经的十几个省市区形成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文化聚集带,青藏地区的藏族文化、长江上游四川盆地的巴蜀文化、长江中游江汉平原的荆楚文化和长江三角洲平原的吴越文化等,交汇融合、互联互补。长江文化开放进取,长江流域自古以来就主动吸取优秀的外来文化,辐射内陆,走向海洋,率先实现从封闭型农业社会向开放型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
★长江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仍在持续。长江沿线是我国重要的人口密集区和产业承载区,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地理三大阶梯,资源、环境、交通、产业基础等发展条件差异较大,地区间发展差距明显,从长江经济带整体看,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已经越过库兹涅茨曲线拐点,排放量进入下行期。然而,上游地区氮、磷排放量未越过拐点或在拐点附近,区域经济发展上行的环境压力仍然较大。沿江工业发展各自为政,依托长江黄金水道集中发展能源、化工、冶金等重工业,上中下游产业同构现象突出,依靠土地占用、高耗水高耗能等增量扩张的发展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一些地方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与保护不够,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盲目上马“两高”项目冲动强烈。长江经济带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矛盾依然严峻,转型发展任务艰巨,一些污染型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一些大城市人口增长过快,资源环境超载问题突出。
二是流域整体性保护不足,部分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呈退化趋势。近二十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格局变化剧烈,城镇面积增加39.03%,沿江1000米岸边带城镇面积增加51.6%,农田、森林、草地、河湖、湿地等生态系统面积减少,湿地保护率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岸线开发存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粗放利用等问题。气候变暖使长江源区冰川退缩、冻土层消融,被誉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气温平均每10年升高0.38℃,高于全球及全国升温水平,1950年以来,青海省域内的冰川表现为一致性的退缩趋势,且90年代以来退缩幅度急剧增加,威胁长期水资源战略安全。三峡工程建成运行后,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洞庭湖、鄱阳湖湖泊面积分别减少了39.7%、43.6%,湖泊调蓄能力降低,江湖关系紧张,枯水期提前、延长。流域小水电违规开发问题多,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保障不足,水体自净能力减弱,鱼类栖息生境受到威胁,“人鱼争江”问题凸显。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部分水系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鱼类资源数量下降,且鱼类资源小型化趋势明显,长江流域年捕捞产量已从20世纪50年代的40万吨以上降至2018年的10万吨左右。“四大家鱼”种苗发生量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白鱀豚、白鲟、鲥鱼已功能性灭绝,长江江豚、中华鲟成为极危物种。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剧。
三是污染负荷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长江经济带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强度高,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6年),长江经济带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占全国的43%、37%、43%,是淮河、黄河流域的4倍、5倍,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均为全国平均值的2倍。高强度污染物排放造成长江局部污染严重,流域部分支流水质较差,总磷污染成为长江流域首要污染物。湖库富营养化未得到有效控制,富营养化湖库数量增加,贫营养湖库消失,轻度富营养化湖库成为主体,太湖、巢湖、滇池等湖库蓝藻水华发生面积及频次居高不下,城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水体黑臭现象普遍存在。全国近一半的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位于长江经济带,湘江、赣江流域等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城市群等地区集中连片污染问题突出。
四是部分领域、区域环境治理欠账较多,后继工作任务重。工作不平衡,部分区域、领域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城镇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老城区、城中村以及城郊结合部等区域,管网不配套、破损、错接、漏接等问题严重,城镇污水收集率低(全国仅60%左右)。同时,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低问题普遍,雨季污水溢流明显。城市环境整治不平衡,部分乡镇、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尤其是在中西部省份更为突出。部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低下,一些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配套。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相对滞后,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长江经济带省份及青海省农业源总磷排放量占各污染源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68%。
五是环境风险隐患多,饮用水安全保障压力大。“化工围江”问题较为明显,长江经济带分布有化工企业14813家,主要集中在158家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和上千家市级园区,集中分布在云贵、川渝、湖北和江浙沪等地区,其排放量占全国化工行业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37.7%。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船舶数量多、分布广,仅重庆至安徽段危险化学品码头就接近300个,长江干线港口危险化学品年吞吐量已达1.7亿吨,种类超过250种,运输量仍将以年均近10%的速度增长。流域内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企业排污口与取水口交错布局,各类危、重污染源生产储运集中区与主要饮用水水源交替配置。长江中上游汇水区遍布众多尾矿库,一旦泄露,随水流很快会造成水体污染。环境激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六是工作基础薄弱,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上中下游地区资源、生态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具有整体性、专业性和协调性的大区域合作平台。考核奖惩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部分区域、领域未严格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或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科技支撑薄弱,遥感、在线监测等新技术、新方法应用覆盖面小,湖泊富营养化整理、畜禽粪污治理、污水生态处理、新化学物质处理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不够。由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市州、县市区财政紧张,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与形势任务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问题,与日趋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长江保护法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对在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作出相应规定,具有八方面的亮点和要求:一是树立绿色发展规矩。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二是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立流域信息共享、地方协作机制,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三是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理清部门履职边界,理顺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四是推进流域休养生息。推动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五是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六是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增加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等内容。七是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八是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等违法行为,明确了12条法律责任,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严,新增刑事责任多。
★禁渔成果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2021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江十年禁捕,共计退捕上岸渔船11.1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
2021年7月31日,在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视频调度会上获悉,湖北省上半年非法捕捞得到明显遏制,下一步将狠抓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落地见效。
2024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江开勇介绍,2023年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取缔涉渔“三无”船舶5720艘,清理非法钓具12.4万个,司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29.5%。2023年是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的第三年,这一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沿江15省市密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累计出动船艇15万艘次,人员198万人次,水上巡航超过550万公里,陆上巡查超过1000万公里,共查办案件2.74万件,查获涉案船舶2105艘,涉案人员30644人。
2024年4月8日,从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获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启动3年多以来,长江流域青海段涉渔重大案件零发生,禁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长江青海段沿江3州9县均已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远程视频监控123处,其中长江流域32处,组织1310名协助巡护队员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护、政策宣传、报告劝阻等工作。
2024年8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成果:2023年长江干流、洞庭湖、鄱阳湖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等级相较于禁渔前提升了2个等级,重要支流中赤水河继续为“良”,岷江提升1个等级。2023年长江流域监测到土著鱼类227种,比2022年增加34种;监测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4种,比2022年增加3种。15.1万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退捕渔民全部转产就业,符合参保条件的21.9万退捕渔民全部参加养老保险,已有5.3万多人领取养老金,安置保障措施全覆盖。2024年上半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办非法捕捞案件2545起,同比下降48.7%;公安机关破获涉渔刑事案件2978起,同比下降1.8%;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相关案件504起,同比下降54.1%,非法捕捞高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相关部委先后制定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执法监管、资源保护恢复、禁渔效果评估等70多项配套措施。